中科院

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

  

  科发条财字[2013]208

  院属各单位:

  因我院机关机构改革,原计划财务局职能并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相关财务制度签发机构相应作出调整,现将《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规定》(科发函字[2011]176 号)同时废止。

                                                                                  2013 12 30

  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财政部批复确认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 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规范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是全院预算执行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预算执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以及我院实际情况,负责拟定全院年度预算执行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

  第五条 院机关各部门是专项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部门,在组织科技活动中对专项的预算执行负有督导、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法人代表为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预算执行负总责。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情况将作为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院下达的考核目标,分解细化本单位的考核目标,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预算调整和实际执行情况的综合、协调、平衡、分析、监督等工作。科研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计划,协调、监督预算执行进度等。

  第八条 各项目(课题)及其他预算单元等为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负责预算执行计划的具体编制和执行,其负责人对预算单元的预算执行、课题结题等承担具体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把预算执行的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项目(课题)及其他预算承担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和预算管理要求,建立有效、可行的工作机制,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联动机制,由主管财务的所长牵头负责,财务、科研等部门配合,定期会商,分析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单位预算执行顺利进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是保证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照当年预算当年支出的原则,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全面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十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前做好预算执行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项目(事项)当年实际需求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预算;对于年初确实无法细化的预算,应在 5 月底之前报细化方案,愈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院拨经常性经费等,各单位要提早研究、统筹安排、确定具体用途,于 1 月底前将具体落实的预算方案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申请新增经费时,应同时说明经费使用用途和经费使用进度计划。单位对于确实无法在本年度支出的院拨财政经费,可在报送预算执行计划的同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由院在任务执行期内,根据年度执行计划,调整经费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预算执行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考核管理制度。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审核、下达各单位预算执行考核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各单位应按目标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实行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谁用钱、谁编计划”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并将具体编制责任落实到项目组或课题单元。

  第十九条 单位编制预算执行计划要注重有效性和均衡性原则,7 月底、9 月底的预算执行计划不得低于序时进度。院将按照下达单位预算执行目标的序时进度,对单位 7 月底和9 月底的实际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计划须通过 ARP 系统报送,其中年初预算的执行计划与部门“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调整追加预算的计划自追加预算批复后 15 日内报送。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随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申报表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自财政部批复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各单位,同时分送院机关各部门,作为管理、督导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分析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单位应于每月终了 5 个工作日内,通过 ARP提交或 ARP 自动提取截止上月底各项支出的实际情况,并于 3 月、6 月、8 月、10 月终了的5 个工作日内,上报预算执行分析文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和警报制度。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上半年每季度通报 1 次,下半年逐月通报。凡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计划执行进度5 个百分点的单位均纳入警报范围。警报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警报与通报同时发布。各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通报警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预算执行约谈制度。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单位或院机关各部门实行约谈,由单位所级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项目(课题)组、预算单元或预算事项也应实行约谈制度,必要时约谈项目(课题)负责人,并限期取得实效。

  第五章 激励约束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单位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制度。对于未完成院下达的预算执行考核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的单位,与院核定基本科研费的 10% 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完成院下达的预算执行考核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大幅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和控制目标的单位,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规定》(科发函字〔2011176 号)同时废止。